原告:赵某
被告: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
2010年12月初,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购买二手奥迪A6轿车一辆,合同中注明:奥迪A6,登记车主为北京XX有限公司,车牌号为京C0051X,行驶证初领日期为2007年4月9日,该车现已行驶6万公里,价格为20万元。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有中介服务资格,受北京XX有限公司委托出卖该车。买车后不久,赵某发现该车动车不足,高压线、点火模块、气囊电脑、三元催化陆续出现问题。年检前发现该车尾气排放不合格,经查是三元催化出现的问题。按规定,三元催化的保换期为2年6万公里。后原告找到当时为该车更换三元催化器的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按照保修规定更换新的三元催化器。该公司调出该车辆的档案后发现,该车已过了保换期,实际行驶里程超过了12万公里。
赵某遂将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负担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已行驶里程是确定二手车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维修档案信息表明,本案中的车辆已经行驶了12万公里。6万公里和12万公里之间相差6万公里,完全可以影响最终的交易价格。旧车完全没有瑕疵是不可能的,因此消费者就更需要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商家有明确告知的义务。旧车的交易价格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但车辆行驶里程会很大程序的影响最终的交易价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局对于欺诈的解释,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没有向消费者说明车辆的真实情况,而引起了买车人对车的性能、价值的重大误解,而接受了现在的交易价格。因此认定,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范畴。
现在的证据无法确定是谁改了里程表。但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是专业从事机动车委托销售的公司,应能防范。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受委托人的委托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属于经纪合同的范畴。经纪人应该先向第三人赔偿,再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赵某将所购车辆返还被告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判决被告北京XX机动车经纪公司返还原告双倍购车款40万元,并负担办理过户手续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