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林律师亲办案例
轿车多次故障退车案
来源:刘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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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

被告: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

    原告张某与2010年8月在被告销售公司处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购车后,张某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中所要求驾驶该车,并按《保养手册》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可在其后的使用过程中,该车转向灯、气囊电脑、蓄电池、转身助力泵、机油报警灯、喷油嘴等部件不断出现问题。张某认为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换同型号的奥迪轿车一辆。

    被告答辩认为,其作为销售商,在车辆销售后应承的责任是对车辆进行12个月的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其已经为原告车辆的故障进行了维修,履行了保修的责任,且原告所述的故障亦已经修复,不存在重复维修的现象。因此,原告要求退换车辆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奥迪车在保修期满后的较短时间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而且相同的问题曾经重复出现三次,虽然经过多次维修,但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对于这一事实,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是由原告使用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法院认为,由于涉讼车辆不具备其应当拥有的使用性能,而且相关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因此原告要求退换车辆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同时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适当的使用费。此外,因为保修责任的完成并不能免除销售商对车辆质量的担保责任,所以对于被告所称的已经完成车辆保修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更换同一型号的奥迪轿车一辆,原告给付被告车辆使用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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